逾1/4女職工哺乳假落空 40%孕期未受到特殊保護

逾1/4女職工哺乳假落空 40%孕期未受到特殊保護

逾1/4女職工哺乳假落空 40%孕期未受到特殊保護

  本報訊 來自全國婦聯(lián)調查顯示:40%的在職女工在孕期未受到特殊保護;超過1/4的在職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實。昨天,市婦聯(lián)與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在上海交大聯(lián)合召開“婦女勞動權益保護與公益法律援助研討會”,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特殊權益保護,成了與會專家關注的新焦點。 

  就職于某外企的尤某在“產期”內受到了較好的福利保障,然而,待她重新上班時,所在部門正接受一項培訓計劃,尤某必須面對不定期出差的現實。為了不影響哺乳,尤某向公司遞交了“休哺乳假”的申請,卻遭到拒絕。針對尤某這一案例,復旦大學社會發(fā)展公共政策學院教授王菊芬指出:按目前實行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但事實上,許多用人單位從經濟效益及人事安排考慮,不同意女職工休哺乳假,即便批準假期,也以“事假”名義,因事假期間的工資只按原工資60%發(fā)放,甚至更低。 

  據市婦聯(lián)權益部調研員蔡蘭珍介紹,在上海,遇到此類案例,婦兒委出具的《保障婦女權益督促執(zhí)行書》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監(jiān)督、督促的作用。但蔡蘭珍也強調:在此類“柔性侵權”案例中,女職工通常很難拿出證據來提請仲裁或訴諸法律,因而也就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 

  無法完全享受到“哺乳假”,一些年輕媽媽只能寄希望于“哺乳時間不被占據”。然而,盡管目前《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明確規(guī)定:有不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但大部分女職工家距離單位較遠,在實際操作中較難實行。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市總工會女工部的一項調查顯示:如今,4個月內不能享受純母乳喂養(yǎng)的嬰兒比例已超過總數的1/3,這其中多數是因為年輕媽媽們沒有充足的哺乳假期或哺乳時間而造成的。 

  ■相關鏈接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guī)定,女職工產前依法享有2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后則享有6個半月的哺乳假;享受產前假和哺乳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guī)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滿周歲期間。記者顧一瓊



  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12/content_3209027.htm